英岗岭煤矿在开展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理清思路,创新机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
为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英岗岭煤矿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票否决。因领导不重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单位、部门治安秩序混乱严重危害了矿区稳定的或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的;对不稳定因素或内部矛盾,没有及时排查调处化解,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矿区稳定的;各单位、科室分管领导系维护稳定责任人,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特大案件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和人员伤亡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各单位、科室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和不安全隐患,经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提出整改建议或警告,而无改进措施和效果的;发生重、特大案件或特大安全事故及重大群体性问题有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矿综治领导小组认为其他予以否决的。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是该矿在建立一种奖惩、赏罚分明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推行目标管理、健全各级综治工作责任制,不断综合考核完善修订的基础上,作为搞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该矿还规定矿综治领导小组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全面衡量、公开、公平的原则,负责对所属各单位、科室机构考评,并行使一票否决权,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为矿区和谐平安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