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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出台七项措施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
2014-06-16 作者:   来源:省煤集团网返回列表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近日,集团公司出台七项措施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对落后产能、资源枯竭煤矿实施有序停产关闭退出。要求在积极做好人员分流的前提下,各单位有序停产关闭产能小、灾害重、效益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按照省政府要求,凡需关闭的煤矿,坚决按期完成关闭任务。煤矿关闭、停产退出方案由各局(公司)提出,报集团审批后实施。实施方案要明确具体领导和工作部门,实行一矿一策,局(公司)必须严格按计划、步骤有序实施。同时要积极争取省财政给予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支持,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投入。

二是严把煤矿安全准入关。按照国家要求不再申报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不再申报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再申报新建、改扩建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煤矿。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地压、地热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严格执行国家、江西省关于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煤矿单位必须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

三是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要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凡预抽时间不足或评判单元内抽采钻孔未做到全覆盖的视为抽采不达标,凡没有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或者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不合格的采掘工作面一律不准生产。严格落实矿井瓦斯管理制度,强化瓦斯监测检查。矿井一个月内出现2次瓦斯超限的,必须自行实施停产整顿,严格按要求及时组织分级分析问责,并按程序进行整改验收复产。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一律按照事故查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人。

四是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要求各煤矿加强矿井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煤矿企业地理位置位于小煤矿集中区域的,要及时了解当地政府区域水害普查治理情况,搜集相关资料,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

五是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要求各煤矿抓住国家、江西省鼓励和扶持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机械化改造的机遇,积极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结合矿井煤层赋存条件,实施生产工艺改革,提高集团内小型煤矿机械化程度、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同时各矿井也要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

六是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提高煤矿工人素质,保护煤矿工人权益。

七是不断提升煤矿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要求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煤矿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江西省矿山救护总队要积极推进江煤集团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保障能力建设,按照“管理一流、装备一流、素质一流、队伍一流”的奋斗目标,建设一支预防、督察、应急为主的全国一流矿山救援队伍。各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救援装备,确保应急使用调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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